唐山高新区关于支持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唐高办发〔2023〕3号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31号)和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室、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年修订)>的通知》(唐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将高新区打造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特种机器人研发总部基地、机器人应用创新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1.对机器人企业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机器人本体和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租赁现有厂房的机器人项目,按照1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并给予相应租金补贴。
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机器人技术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与评定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对新认定的机器人领域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创业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签约引进的机器人领域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高新区机器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当年技术合同交易额1‰,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机器人领域当年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科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机器人企业,按省补助额度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同一年度内累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试点示范工厂(项目)、优秀场景等,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
7.对入选省级典型应用场景且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的,每项分别给予机器人相关企业和用户单位各50万元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对牵头参与省级机器人化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机器人企业,按“机器人化”项目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9.对成立2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或成立5年内,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机器人企业,认定为雏鹰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以上或拥有实用新型专利10件以上,上年度企业营收处于1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区间内,近三年纳税增长率大于等于25%;或上年度企业营收处于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区间内,近三年纳税增长率大于等于20%的企业,认定为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1.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机器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上规模奖励,此奖励为一次性事后奖励,奖励金额按晋级补差原则执行。
12.对全职新引进到机器人企业工作的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实施“一事一议”,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对全职新引进到机器人企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全日制本科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生,5年内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2000元、1500元、500元生活补贴。
13.对新引进机器人企业的高管,经认定后,每年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贡献100%奖励。
14.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国有资金组建机器人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围绕机器人产业发展推出经营快贷等无需担保的信用贷款。
15.对机器人企业项目实行代办制,根据“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合法高效、全程服务”的原则,由高新区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坚持一周一协调,对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代办服务。
16.对产业链带动或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重大的机器人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