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30条
(唐办发〔2023〕4号)
1.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国资委监管目录上的央企,以及营业额超50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唐山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且首次投资建设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数字创意、机器人研发制造等战新产业领域的实体项目,经认定后按照固定资产给予落户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的,按照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技改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在组建唐山产业投资基金的基础上,大力引进国家级、国字号产业基金;大力引进京、沪、广、深等地产业基金;大力支持本地企业设立产业基金;大力支持各类产业投资机构在唐山注册、开展业务。鼓励支持各县(市、区)整合财政资金设立县级产业引导基金,基金规模在1亿元以上,国家级园区基金规模应在3亿元以上。
4.对注册为公司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给予开办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合计规模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合计规模达到2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合计规模达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5.对注册为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募集到位资金给予开办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2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到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
6.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在唐注册之日起,根据对地方经济贡献情况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具体支持办法由金融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7.受托管理并已按国家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唐托管账户实际规模给予管理能力奖励:管理资金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100万元;管理资金达到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8.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规模,利润率达到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我市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可根据经营业绩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
9.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对新建项目形成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拥有发明专利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给予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
13.对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14.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从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后且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可根据申请进度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对当年首次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5.对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进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对企业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在唐共建(或“双一流”建设高校独立建设)产业研究院,并经市级部门认定或挂牌,且每年度与唐山本地企业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达到500万以上的,按照合同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21.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照1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本市企业,分阶段共计补助500万元。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共计补助400万元。其中: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23.支持招引优质外地上市公司总部迁入唐山,对从外地迁入的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企业,在符合一定地方贡献条件下,享受新增相应板块上市同等补助。
2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试点示范工厂(项目)、优秀场景等,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
25.对新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企业(单位),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6.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效益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7.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2万元。
28.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9.对引进来唐工业企业(不含中省驻唐企业)就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含唐山籍),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为1年。
30.鼓励企业与唐山境内高校、高职高专、技工院校推行订单式培养技能人才,对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全职到订单企业工作,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由企业纳税地财政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给予订单企业培养补助,引导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加强培养技能人才。